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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青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其雷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5MA39TD6R3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湖东区开发大道南侧赣江中心城22#幢1018至1019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2
(2025)赣0103民初3415号
合同纠纷
江西青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3
(2025)赣0103民初3415号
合同纠纷
江西青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6〕22号
2025年12月9日,我局协同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电梯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到我辖区内鲁溪镇嘉元华超市和武宁县鹏辉购物广场。在嘉元华超市检查两台自动扶梯的维保记录时,现场查看了2025年11月27日和12月8日的维保情况,经调取这两次全天扶梯监控视频,12月8日做了正常的维保,11月27日未见相关维保工作;当天下午市局工作人员和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武宁县鹏辉购物广场查看两台自动扶梯的维保记录,记录显示2025年11月30日维保公司工作人员来做了维保,上面有维保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字,经调取并查看11月30日全天的扶梯监控视频,未见当天维保单位有维保人员进行电梯相关维保工作。经核实,这两家商超都是由江西青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维保的,该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25年12月12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我局当日对该维保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董志军进行了询问,证实了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当日向我局提供监控视频佐证,证实了11月30日在武宁县鹏辉购物广场的两台扶梯中有一台扶梯做了维保,另一台则没有进行维保的事实。同时,当事人也向我局提供了其与两家商超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以及《电梯保养合同补充协议》,每个月做两次维保,与嘉元华超市签订的合同上显示日常维护保养费为每台每月350元(两台电梯一次维保费用为350元),与鹏辉购物广场签订的合同上显示日常维护保养费为每台每月300元(一台电梯一次维保费用为150元)。经核实统计该维保公司今年在鲁溪镇嘉元华超市和武宁县鹏辉购物广场维保工作中的未维保情况,嘉元华超市维保费共计350元,鹏辉购物广场维保费共计150元,合计违法所得500元。按《电梯保养合同补充协议》规定,因乙方公司人员管理疏忽导致对甲方电梯半月维保缺失壹次,维保合同期限到期之后乙方补半月维保壹次。2025年12月9日,我局对该维保单位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未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2
九永市监特设处罚〔2024〕1号
-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元
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