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亿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宫秀月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258460902XA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集安市文化西路56-1号(育才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4〕088号
宫秀月全权负责“集安市亿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与当事人核对线索证据,对集安市亿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展了线上检查工作,发现当事人拼多多店铺名为“亿海商贸长白山人参特产供应”所发布商品链接,其中标题为“12年参园出土林下池床参大号鲜参泡酒煲汤产地直发鲜参现挖现卖”,商品描述页面含有监测报告,该商品链接中待售商品重量为500g,报告中检测样品重量为250g,在报告第三页声明中写到“本报告结果仅适用于收到的样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2024年09月12日下达责令改正:集市监责改[2024]285号。责令于2024年09月12日立即改正。真实、全面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2024年09月12日执法人员高靓婷、王金芬进行现场检查,其网络平台已删除相关引人误解的质检报告图片。
一、违法事实:2024年09月09日,我局接到线索排查,称当事人商品描述页面含有监测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线上拼多多店铺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集安市文化西路56-1号(育才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东侧)开展线下经营活动仅从事线上经营,拼多多店铺名为“亿海商贸长白山人参特产供应”,商家资质中营业执照店名为“集安市亿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现场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通知当事人到达现场配合检查工作。调查认定的事实:宫秀月全权负责“集安市亿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与当事人核对线索证据,对集安市亿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展了线上检查工作,发现当事人拼多多店铺名为“亿海商贸长白山人参特产供应”所发布商品链接,其中标题为“12年参园出土林下池床参大号鲜参泡酒煲汤产地直发鲜参现挖现卖”,商品描述页面含有监测报告,该商品链接中待售商品重量为500g,报告中检测样品重量为250g,在报告第三页声明中写到“本报告结果仅适用于收到的样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2024年09月12日下达责令改正:集市监责改[2024]285号。责令于2024年09月12日立即改正。真实、全面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2024年09月12日执法人员高靓婷、王金芬进行现场检查,其网络平台已删除相关引人误解的质检报告图片。二、案件定性:集安市亿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网络经营者利用鉴定报告,对林下参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决定对集安市亿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做以下处罚:
处予警告。
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