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康顺钢瓶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国涛 | 注册资本:2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105160287X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石狮乡石狮工业小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6
(2026)赣11民终149号
合同纠纷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0-17
(2025)赣1104民初7792号
合同纠纷
周**
上饶市康顺钢瓶检测有限公司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市监稽特处罚〔2024〕1号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及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气瓶检测过程中为气瓶更换无出厂资料及合格证明的瓶阀的行为,以及钢瓶定期检验周期的判定不符合规定等气瓶检验不规范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营有关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气瓶检测过程中,钢瓶定期检验及安全评估周期的判定不符合规定等气瓶检验不规范的行为,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七编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所涉特种设备种类 3 种以上或数量 3 台(套/单元)以上,或者收取费用累计在 2 万元以上的”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20000.00元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