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丽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文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72E9D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聚源街50号F栋10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3﹞808号
对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行为的处罚。;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含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内容,含有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的内容,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美丽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72E9D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聚源街50号F栋104室法定代表人:冯文华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开始在阿里巴巴网购平台上开设广州美丽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厂网店销售日用品和化妆品。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自2022年底,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购平台广州美丽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厂网店中通过链接“云南本草口臭牙膏口腔抑菌膏清新口气抑制口腔细菌去口气源顾牙膏”销售“云南本草幽门清丁香牙膏”,在该商品销售页面的商品详情中含有“活性成分有助于减少牙龈问题改善口腔环境问题持久清新口腔预防幽门细菌”的内容。该牙膏外包装显示为“委托方:广州源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狮王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17,执行标准:GB/T8372-2017”。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具有“预防幽门细菌”功效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发布的牙膏广告内容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当事人自2022年底至2023年3月3日我局查获时止共销售“云南本草幽门清丁香牙膏”17086支,销售额为93893.8元。二、自2022年底,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购平台广州美丽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厂网店中通过链接“魔纤慈福堂蓝帽荷叶左旋肉碱胶囊安全不反弹见效快so身类胶囊”销售“慈福堂牌荷叶左旋肉碱胶囊”。在该商品商品名称中有“安全不反弹见效快”的内容。当事人自2022年底至2023年3月3日我局查获时止共销售“慈福堂牌荷叶左旋肉碱胶囊”159罐,销售额为2672.7元。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购平台内发布含有违法广告的内容,我局认定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3、询问笔录;4、阿里巴巴广州美丽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厂网店页面截图。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2023年5月1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5月31日,我局依法开展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经营困难,希望减少罚款数额或免于处罚等意见,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案件调查人员与当事人进行了辩论并相互质证,对其他观点不予认同。经审查,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构成从事广告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对其提出的处罚建议已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由裁量权标准,维持办案单位的处罚意见。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案发后立即改正并删除相关违法内容,且受疫情影响经营较为困难,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
18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9-1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