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昊 | 注册资本:303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00111203038Y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兰花路(新市东街以北、兰花路以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北京华奥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泽州县人民法院
2
2024-09-04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晋城市城区荆合文化传媒中心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7-19
买卖合同纠纷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天津市乾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5-19
(2022)晋0525民初59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泽州县人民法院
5
2022-03-25
(2021)晋0502民初408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
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笔峰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史**,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北京邻睦里物业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6
2022-03-23
(2022)晋05民终1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城市热力公司
内蒙古伟之杰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3-09
(2022)晋05民终1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内蒙古伟之杰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3-09
(2021)晋0502民初408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9
2021-07-21
(2021)晋05民终102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周*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4-12
(2021)晋0502民初78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周*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1-31
2022-09-01
(2022)晋05民终8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天津市乾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8-30
2021-08-06
(2021)晋05民终102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与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6484.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4-29
2020-03-09
(2020)晋0525民初2124号
排除妨害纠纷
樊**与泽州县金村镇下胡村村民委员会、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4-26
2021-04-15
(2021)晋0502民初78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周*与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3243.79元
民事案件
5
2020-09-28
2020-06-28
(2020)晋05民终33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与张某、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岗头村村民委员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6797.6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9-03
2019-06-28
(2019)晋0502民初105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与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9-03
2019-06-28
(2019)晋0502民初1051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7-06
2019-12-31
(2019)晋0502民初359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与赵*、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岗头村村民委员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621.40元
民事案件
9
2019-12-31
2019-09-25
(2019)晋05民终1187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2-31
2019-09-25
(2019)晋05民终118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与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城城市监处罚﹝2023﹞380号
当事人是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集中供热;热力安装、维修等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20-2021年铺设安装管径大于50mm的公用管道886米,用于集中供热。2021年11月,上述管道投入使用,管道内介质为水,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1MPa,最高工作温度大于沸点。至案发日,上述公用管道未进行检验。2023年7月28日,当事人对上述公用管道进行监督检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已列入行政许可改革范围,总局和各地质监部门暂停办理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的使用登记”)。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购买并安装制造日期为2021年6月的固定式压力容器12台,其中8台为螺旋排气集污装置,4台为旋流式除污器。8台为螺旋排气集污装置于2023年4月28日办理使用登记,4台为旋流式除污器于2023年7月6日办理使用登记。(《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6.1规定:“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未提供在用公用管道的使用登记证及检验报告的事实;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陈明龙身份的事实;5.当事人特种设备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特种设备安装时间、投入使用时间、检验情况的事实;6.《运行工艺参数记录表(郜匠站)》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公用管道2023年2月在用状态、工作压力、工作温度的事实;7.《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公用管道2023年7月28日检验合格的事实;8.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2份,证明当事人对在用12台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的事实;9.固定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2份,证明当事人在用12台固定式压力容器2021年6月制造的事实;10.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用起重机于2023年4月14日使用登记的事实;11.起重机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用起重机于2023年3月24日首次检验的事实。12.电梯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电梯于2022年9月1日使用登记的事实;13.电梯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电梯于2023年5月19日检测的事实。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