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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市照云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照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AWLLE8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临江乡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166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嫩江市照云副食店内销售的太阳岛黄豆酱两包生产日期2023年06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到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1个月,超期食品货值共计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故对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给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500.00元
-
2025-10-30
2
嫩江市监处罚〔2024〕10014号
经查,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于1979年申请注册了 注册商标,注册号是146655,注册类别:2501。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份从讷河来临江乡的一台送货车上,购进商品标识与耐克注册商标相同的袜子10双,进货价格1.0元/双,销售价格2.50元/双,上述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5元。至检查时当事人购进的袜子共销售了6双,剩余4双,违法经营额15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袜子4双(袜子上标有耐克注册商标); 2、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00元
-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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