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新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建国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624MA54M78D62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和平县彭寨镇长沙村委会担扞垇0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7
(2024)粤0113民初254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平县新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
2024-01-31
(2024)粤16民终1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和平县新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源市乐和养殖有限公司,广州市天生卫康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0-17
(2023)粤1624民初11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平县新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源市乐和养殖有限公司,广州市天生卫康食品有限公司
和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彭府罚[2024]01号
和平县新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2018年8月在长沙村委会扞垇地段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混凝土加工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和平县新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2018年8月在长沙村委会扞垇地段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混凝土加工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321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混凝土加工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5321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其中3375平方米农用地按10元每平方米罚款,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33750),1946平方米建设用地按5元每平方米罚款,处罚金额为人民币玖仟柒佰叁拾元整(¥:9730),以上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肆万叁仟肆佰捌拾元整(¥:43480)。
43480.00元
和平县彭寨镇人民政府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