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新发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洪波 | 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82MAC6YQ035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四方山1号楼02幢0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市监处罚〔2025〕84号
2025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肇东市新发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宁心宝胶囊”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肇市监责改【2025】190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肇东市新发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依法查阅该公司药品随货同行单、现货药品及计算机销售系统,发现该公司销售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425b006的处方药“湿毒清片”1盒,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当事人未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于2025年6月2日从天津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处方药“湿毒清片”2盒,购进价格为12.96元/盒,截至案发总计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为18元/盒,现剩余数量为1盒;经查,上述药品来源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的身份。
3.2025年10月29日现场拍摄涉案药品摆放状态取证照片1张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文件1份共2页、天津壹号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涉案药品的进货时间、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及具有合法来源的事实。
5.2025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2025年10月29日对李洪波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处方药销售价格的事实及经责令改正之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7.2025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肇市监责改【2025】190号)1份共1页、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询问笔录1份共3页、相关证据材料1份共5页,证明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的事实。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