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张辉烧烤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1122MA8NBY531G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城河南路清流市场斜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来市监处罚〔2023〕489号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以100元15瓶的价格从来安县诚杏食品经营部购进,以15元/瓶对外售出。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饮料的供应商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涉案饮料的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报告。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张辉进行询问,当事人无法解释涉案饮料混有异物的原因,当事人对来电人在店内喝到混有异物的饮料的事实予以认可。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混有异物的饮料1瓶,违法所得15元。另查明,投诉人在发现所购饮料混有异物后,要求当事人联系涉案饮料的供货商来安县诚杏食品经营部协商赔偿。因涉案饮料与过期牛奶为同一供货商,在协商过程中将当事人已下架的过期牛奶进行打包回收。又因投诉人与当事人和供货商协商不成,投诉人从供货商所回收的过期牛奶拿出1瓶连同涉案混有异物的饮料一起投诉至我局,投诉人反映当事人赠送过期牛奶的情况不实。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
5000.00元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