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河东区海燕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习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2MA06Q8RQ0E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街道晨阳道晨阳花园2-1商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向处罚〔2025〕405号
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河东区海燕水果店,当事人经营的甘蔗是从赵沽里市场购进的,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由于生意不好,甘蔗销售较慢,为了更快的将甘蔗销售出去于2025年2月16日开始制售甘蔗汁,甘蔗汁售价为10元每杯,至执法人员2025年2月25日现场检查共销售了40多杯。当事人现场先把甘蔗洗干净,削皮处理,然后用“合嘉信厨具”机器榨成甘蔗汁,最后用杯子盛放甘蔗汁。当事人制作的上述甘蔗汁为现场制作的水果汁饮料,其不制作其他水果汁饮料,未发现当事人从事其他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现场制售甘蔗汁的行为属于从事自制饮品制售行为。当事人收到上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停止了其店内的自制饮品制售餐饮服务活动,只销售水果。当事人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2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设施简单且只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申请小餐饮许可。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许可的情况下,从2025年2月16日开始到2025年2月25日其间从事自制饮品制售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小餐饮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警告;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2
津市监东向处罚〔2023〕149号
2023年4月1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至天津市河东区海燕水果店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售卖的芒果无法现场提供进货票据,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东向责改【2023】39号)。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向上级批发商补要了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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