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南方加油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庄耀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230MA4Q0WBQ84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万佛路(粮食储备库对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07
(2022)湘1230民初374号
合同纠纷
通道侗族自治县金农科技有限公司
通道侗族自治县南方加油站有限公司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12
2022-05-06
(2022)湘1230民初374号
合同纠纷
通道侗族自治县金农科技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南方加油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03
2020-08-21
(2020)湘1230民初433号
合同纠纷
通道侗族自治县金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通道侗族自治县南方加油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罚〔2025〕55号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怀化石油分公司会同油库购进的0#车用柴油未销售部分1.6吨与2025年03月21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怀化石油分公司会同油库购进的10吨0#车用柴油混合。 2025年6月1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0#车用柴油依法进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发现该批混合后的0#车用柴油所检项目中闪点(闭口)结果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上述两次购进0#车用柴油都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经对当事人加油站排查,造成该批次0#车用柴油不合格的原因为2025年03月21日购进0#车用柴油装罐时,因操作员操作失误,忘记将95#车用汽油罐和0#车用柴油罐的通路关闭,导致汽油油气长时间通入柴油罐,造成柴油闪点降低,导致此次柴油抽检闪点不合格。当事人在查清缘由后已将呼吸阀管路连接0#车用柴油罐的通道封闭处理。
对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0#车用柴油的货值及违法所得的认定: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怀化石油分公司会同油库购进的0#车用柴油未销售部分,经核算为1.6吨(1882L,进购单价6221元/吨)混入2025年03月21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怀化石油分公司会同油库购进0#车用柴油10吨(11750升,进购单价7050元/吨),合计为11.6吨,当事人2025年3月21日到2025年7月23日已全部售出,共销售0#车用柴油13631.6L,销售金额共计91253.44元(税后)。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0#车用柴油的货值金额为91253.44元,办案人员核算违法所得为9816.59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和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0#车用柴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我局已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816.59元;
2、罚款人民币91253.44元。
91253.44元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