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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鹿城镇向成摩托车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春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01MA6MH0R02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团结路2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楚处罚〔2025〕62号
2025年1月22日当事人以总价45881.00元的价格从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了30辆“台铃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生产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其中14辆由于楚雄市鹿城镇向文摩托车经营部未开设对公账户不能支付结算,特委托当事人一并支付结算;其中6个规格型号的16辆属当事人购进,实际支付24037.00元,在其经营部进行销售(车辆详细情况见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消费者的需求选配选装电池,并向当事人收取一定费用后包消费者在其昆明落户上牌。至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止,车辆未售出,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24037.00元,无违法所得。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局提出申请,请求召回该规格型号缺陷产品,并向经销商承诺补回等价合格合规的电摩产品。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局于2025年6月13日就缺陷产品召回事宜召开了案审会议,同意厂家召回请求,并将暂扣车辆解除扣押强制措施返厂作技术处理。
处予货值金额一点五倍罚款36055.50元。
36055.50元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2
云市监楚处罚〔2025〕11号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2日从台铃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4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49922438059098、349922438059183、349922438059126、349922438059164。上述电动自行车经抽检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车体宽度)、蓄电池防篡改不合格,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上述电动自行车进价1680元/辆,销售价格2600元/辆,货值金额10400元,尚没有出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还有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拟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49922438059098、349922438059183、349922438059126、349922438059164); 2.处货值金额10400元的一点五倍罚款15600元。
15600.00元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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