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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澄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斯青萍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MA7BNHYR9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望京商务中心3幢1单元16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07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经营。2025年6月13日,浙江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实施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情况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未按照《产品放行管理制度》(文件编号:CF-HZP-GL-10-00)开展上市放行工作,如《产品放行管理制度》中规定产品放行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需确认“检查当批产品受托企业所有相关的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的合规性,以确保过程中的偏差都经过处理”等8项内容,并在《产品审核放行表》上签署“审查合格,准予放行”结论。现场抽查3个产品乘法隐形修护清痘贴(批号:241204-01,限期使用日期:20271206)、乘法净痘清颜舒衡精华乳(批号:YK12024L,限期使用日期:20271219)、乘法清洁控油双拼泥膜(批号:RFI1409ARFI2003D,限期使用日期:20270913),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在售产品的《产品审核放行表》。又经查明:当事人属上述三款化妆品的备案人,上述批次三款化妆品分别委托某某某(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乘法隐形修护清痘贴150板(12mm*12贴/板);委托广州市某某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乘法净痘清颜舒衡精华乳160袋(7片/袋);委托广东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乘法清洁控油双拼泥膜100袋。截止至案发,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三款化妆品全部售罄,销售情况为:1.乘法隐形修护清痘贴(批号:241204-01,限期使用日期:20271206)销售数量为150板(12mm*12贴/板),销售价格为18.9元/板,计销售额2835元;2.乘法净痘清颜舒衡精华乳(批号:YK12024L,限期使用日期:20271219)销售数量为160袋(7片/袋),销售价格为14.9元/袋,计销售额2384元;3.乘法清洁控油双拼泥膜(批号:RFI1409ARFI2003D,限期使用日期:20270913)销售数量为100袋,销售价格为29.9元/袋,销售额2990元。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三款化妆品总销售额为8209元。综上,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8209元,违法所得为8209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备案人委托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未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未按照《产品放行管理制度》(文件编号:CF-HZP-GL-10-00)开展上市放行工作,如《产品放行管理制度》中规定产品放行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需确认“检查当批产品受托企业所有相关的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的合规性,以确保过程中的偏差都经过处理”等8项内容,并在《产品审核放行表》上签署“审查合格,准予放行”结论。现场抽查3个产品乘法隐形修护清痘贴(批号:241204-01,限期使用日期:20271206)、乘法净痘清颜舒衡精华乳(批号:YK12024L,限期使用日期:20271219)、乘法清洁控油双拼泥膜(批号:RFI1409ARFI2003D,限期使用日期:20270913),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在售产品的《产品审核放行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属“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并能积极配合,如实举证,当事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209元;二、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作为备案人委托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未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未按照《产品放行管理制度》(文件编号:CF-HZP-GL-10-00)开展上市放行工作,如《产品放行管理制度》中规定产品放行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需确认“检查当批产品受托企业所有相关的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的合规性,以确保过程中的偏差都经过处理”等8项内容,并在《产品审核放行表》上签署“审查合格,准予放行”结论。现场抽查3个产品乘法隐形修护清痘贴(批号:241204-01,限期使用日期:20271206)、乘法净痘清颜舒衡精华乳(批号:YK12024L,限期使用日期:20271219)、乘法清洁控油双拼泥膜(批号:RFI1409ARFI2003D,限期使用日期:20270913),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在售产品的《产品审核放行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属“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并能积极配合,如实举证,当事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209元;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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