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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林国群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国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602MAA7KF0L3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金海湾小区B2组团D区一层0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港区市监处罚〔2023〕1686号
经查,防城港市港口区林国群水果店于2022年3月31日注册成立,经营新鲜水果零售业务。防城港市港口区林国群水果店经营者唐国毅于2023年5月22日以2.5元/市斤的单价从防城城东水果批发市场购进夏橙62市斤,放置于防城港市港口区金海湾小区B2组团D区一层02号商铺的防城港市港口区林国群水果店以3元/市斤的单价销售,2023年5月22日,检测机构对防城港市港口区林国群水果店销售的夏橙进行抽样检测,检验项目联苯菊酯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检测机构2023年6月19日签发编号为No:BCSP23050005-5的《检验报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林国群水果店经营者唐国毅2023年6月26日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至收到检验报告时,当事人所购进的夏橙已全部售完,获违法所得31元。防城港市港口区林国群水果店经营者唐国毅购进夏橙时自行用纸质记录了购进夏橙的数量、供货商姓名及联系电话,未能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防城港市港口区林国群水果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情况; 2.经营者唐国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唐国毅的基本情况。;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的照片各一张,证明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夏橙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4.《检验报告》(No:BCSP23050005-5)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夏橙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事实;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防城港市港口区林国群水果店在防城港市港口区金海湾小区B2组团D区一层02号商铺从事新鲜水果零售经营的事实。; 6.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防城港市港口区林国群水果店在防城港市港口区金海湾小区B2组团D区一层02号商铺经营水果以及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 7.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防城港市港口区林国群水果店经营涉案水果夏橙的来源、数量、价值及所获违法所得等的事实。 以上证据: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和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均经当事人唐国毅签字认可且无异议。
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壹元整(¥31.00);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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