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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鑫客来肉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晶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4MA07ADJC2U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商贸街9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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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林市监处罚〔2024〕17号
鉴于当事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为22.8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 裁量因素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裁量因素中减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但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的情形,应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8元。
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8元。
2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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