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俊捷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1MAELHUUC5N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百和镇祥和社区天河·万隆城地下室负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县市监处罚(2026)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从新疆赛拉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供货商兼生产商)购进涉案批次核桃油(规格:1L/桶,生产日期:2025年09月29日)共计36桶,进货单价为20元/桶,货值金额为900元。截至2025年12月26日,当事人以25元/桶的价格销售25桶(其中4桶为抽检购样,21桶为零售),实现销售额625元,违法所得625元。库存剩余11桶(货架10桶、库房1桶)。调查证实,当事人已严格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完整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采取了停止销售、下架、隔离存放不合格产品,加贴禁止销售标识,并发布店堂公告主动召回已售产品等措施,积极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1.?对当事人免予罚款;
2.?没收当事人库存的11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卡什塔西之乡”核桃油(生产日期:2025年09月29日)。
2.00元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2
和县市监处罚〔2025〕138号
经依法调查查明,当事人和田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将超市内烘焙区以租赁合作形式交由安金盼实际经营。2025年9月1日起,安金盼从和田市小施副食品批发店采购散装锅巴、饼干等食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自行分装销售。分装使用的包装袋由当事人(和田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提供格式,并标注“世纪华联”字样。分装过程中,安金盼将食品原有外包装丢弃,仅在包装袋上标注了食品名称、单价、分装日期及自行设定的保质期(约25天),而未标注所分装食品的原始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法定信息,也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原产品合格证明。其自行设定的“保质期”比所分装食品原生产标注的保质期短30至40天,且未与原保质期同时标示或作出说明,属于虚假标注食品保质期的行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主体,对其经营场所内承包者的食品安全经营活动负有管理责任,但其未能有效监督、管理烘焙区的标签标注行为,未完全履行法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截至2025年11月23日案发,通过上述方式销售的散装食品经营额共计3638.5元、货值金额共计3747.5元(总共46种115包、272盒子,总货值金额3747.5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烘焙区负责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确认。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对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食品标签负有法定责任。其允许承包者使用未标注法定信息的包装,并对承包者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行为未尽到管理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相关标签标注管理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承认管理疏漏,承诺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对超市内各承包区域食品安全问题开展全面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无证据表明该违法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整改态度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过罚相当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38.5元(叁仟陆佰叁拾捌元伍角);
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638.5元(伍仟陆佰叁拾捌元伍角)。
2000.00元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