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传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L5P6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1338号汽车商贸园A厅33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7
(2023)浙0411民初22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胡**,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
2023-06-14
(2023)浙0411民初22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陈**,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3
2021-08-25
(2021)浙0521民初29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杜**
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4
2021-08-17
(2021)浙0521民初29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杜**
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蒋**
德清县人民法院
5
2020-11-11
(2020)浙0483民初59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黄**,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6
2020-11-04
(2020)浙0483民初59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黄**,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7
2019-07-16
(2019)浙0411民初31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周**,董**
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6
2021-08-25
(2021)浙0521民初29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杜**、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82036.5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2-20
2020-11-11
(2020)浙0483民初59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与黄**、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400.14元
民事案件
3
2020-01-10
2018-02-26
(2017)浙0411民初44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顾**、吴**等与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4805.95元
民事案件
4
2020-01-10
2018-09-27
(2018)浙04民终10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8-27
2019-07-23
(2019)浙0411民初31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董**、周**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6252.9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路政罚﹝2025﹞311131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06日13时27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524国道K181+580匝道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6365.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2
2
嘉路政罚﹝2025﹞31113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10日17时50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4(524国道)海宁方向K201+600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495.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2
3
嘉路政罚﹝2025﹞311133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03日19时39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4(524国道)海宁方向K201+600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92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2
4
嘉路政罚﹝2025﹞31113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29日17时40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4(524国道)海宁方向K201+600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37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2
5
嘉路政罚﹝2025﹞011552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30日18时45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04(嘉盐公路)海盐、嘉兴方向K24+950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328.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04
6
嘉路政罚﹝2025﹞26613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02日11时08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2(202省道)王江泾方向K3+150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9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04
7
嘉路政罚〔2025〕31946
2025年5月7日14时45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项凯、韩利杰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5-0319:39:18车号为浙F65809在G524(524国道)海宁方向K201+6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1.6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6吨。
-
392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1
8
嘉路政罚〔2024〕31J5
2024年3月19日9时12分许,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项凯、韩利杰在海宁市盐官镇G525国道郭店路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71090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为刘山,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嘉兴市宇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引导至海宁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超限运输治理中队检测显示,该浙F71090重型自卸货车为3轴重型自卸货车,其车货总重37.7吨,驾驶员刘山对检测结果进行了确认。根据驾驶员刘山自述:该车辆从海宁市硖石街道鸿翔环境有限公司运输砖粉到海宁市周王庙紫荆小区。
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元整。
235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