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成巍蔬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明成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23MA6QF4N6X7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象城智慧农贸市场D区127组第1、2、3、4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盈处罚〔2026〕43号
经查,2021年7月21日,当事人依法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盈江县平原镇象城智慧农贸市场D区127组第1、2、3、4号摊位从事蔬菜经营活动。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向一不知名的蔬菜批发商采购四季豆,并在其摊位上对外销售。2026年4月1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待售的上述四季豆随机抽样送检。2026年5月20日,我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A2260272237105004C)1份,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当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查获之日止,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不合格四季豆的采购合同、协议及进货单据,无法查清其采购的数量及价格,只能查清其销售给我局的样品3.03公斤,销价8元/公斤,销售金额24.2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及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但是其中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可以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4.24元,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为24.24元。期间,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且未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元贰角肆分(24.24元);
3、罚款:叁佰元整(300.00元)。
300.00元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