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市擎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沙雅县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4MACTJUBN9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沙雅镇金雁河社区翠庭苑小区S2-158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沙市监处罚(2026)119号
经调查,沙雅县聚香园川菜馆入驻美团外卖平台的核准日期是2025年4月28日,在美团App上上架的下酒小菜里的上述7个菜品,经询问沙雅县聚香园川菜馆的负责人,是其于2025年9月中旬通过美团外卖平台的中间运营商上架的,现已下架。当事人供述,不了解该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3日到沙雅县聚香园川菜馆检查完,该店负责人电话告知后,才获悉相关情况,并承认未对该店的实际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当事人称,美团外卖平台服务费是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平台上售卖商品价格的23%进行收取。截止2026年1月23日,沙雅县聚香园川菜馆在美团App上7个菜品的售价和售出数量总计1538元,依据上述销售额收取23%的服务费比例,当事人收取的违法所得为354元。本案于2026年3月13日调查终结。
1、没收违法所得354.00元;2、罚款5000.00元。两项合计5354.00元(伍仟叁佰伍拾肆元整)。
5000.00元
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2
阿沙市监处罚(2025)54号
经查,当事人2023年8月31日经本局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在沙雅县金雁河社区健康路以西、幸福路以北安居花园小区3幢一层5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根据线索执法人员2025年5月9日下午到位于沙雅县金雁河社区健康路以西、幸福路以北安居花园小区3幢一层5铺阿拉尔市擎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沙雅县分公司,出示执法证件后沙雅美团外卖站点站长侯大伟的陪同下开展核查,执法人员打开沙雅美团外卖站点内电脑打开美团外卖后台核查笼王焖面(传统蒸菜·瓦罐汤)的资质信息发现平台已经沙雅县笼王焖面特色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更新完毕,平台上显示的地址为沙雅县沙雅镇明珠社区晨光南路2号银桥明珠苑小区33幢7铺,经沙雅美团外卖站点站长侯大伟口述2025年5月8日22:30分,沙雅县笼王焖面特色小吃店经营者赵海祥向美团外卖业务员吾斯曼·买合木提打电话说他的店已经搬到明珠苑小区的情况,并5月9日早上10:30赵海祥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给业务员发送后,业务员上传系统进行更新,并5月9日13时才能审核通过的情况。执法人员查看美团后台审核日期为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与沙雅县笼王焖面特色小吃店经营者赵海祥询问和赵海祥提供的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美团外卖账单明细,该店2025年5月6日至8日三天的账单总额为2263.34元,其中平台服务费782.76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782.76元。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考虑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82.7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两项合计:1782.76元。
1000.00元
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