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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山区夏鑫烟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鑫注册资本:1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203MA36L53L7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47号汇民大厦1栋7号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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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处罚〔2025〕7号
2025年1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我局联合各酒厂打假人员对烟酒店进行检查,在位于景德镇珠山区广场北路47号汇民大厦1栋7号店(珠山区夏鑫烟酒店)现场检查,在店内的销售区域,发现52°雅韵四特酒2瓶(标牌价为300元/瓶)待销售,其中1瓶无生产批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以上产品的供货商信息及其他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我局对1瓶无生产批号的52°雅韵四特酒现场依法下达了《先行登记证据保存通知书》。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1瓶无生产批号的52°雅韵四特酒经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属假冒该公司产品。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月10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当场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1月1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涉案的1瓶无生产批号的52°雅韵四特酒实施扣押措施。并依法立案调查此事。2025年1月16日,珠山区夏鑫烟酒店经营者夏鑫委托店长夏浪铭接受询问调查,并向我局执法人员供述了涉案上述产品来源、采购数量、价格及销售情况。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于2025年2月7日查清违法事实并予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瓶52°雅韵四特酒为2024年12份陌生人上门推销回收所得,该产品的采购价格为220元/瓶,采购总金额为440元。当事人也未向对方索要《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的合格证明材料及电话号码,并供述未售出就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向我局提供整改材料,2025年1月17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 其中1瓶无生产批号的52°雅韵四特酒经鉴定为属假冒该公司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之规定,故认定该案违法经营额为300元,因为未售出,所以无违法所得。
1.没收1瓶无生产批号的52°雅韵四特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处1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元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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