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盛发茶叶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龙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DYN5P0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恩施市芭蕉侗族乡王家村古寨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3〕223号
现查明,2023年4月17日,田龙胜为了使生产出来的茶叶条形好看,利于销售,便在揉捻茶叶的过程中掺加白糖,案发当天,当事人在65Kg的鲜茶叶中掺加了0.5Kg白糖,货值金额650元,现场掺加白糖的茶叶由当事人自行销毁,没有流向市场销售。同时查明,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占地250㎡,为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加工规模,在没有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茶叶生产加工。
1、本案当事人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条第一款:“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法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2、本案当事人在茶叶生产加工过程中掺加白糖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或者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试行)》第十八条“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处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