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拉尔基区民兴路酒类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乔顺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6MA19YKUG9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安全路10号库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富市监处罚[2023]36号
2023年8月17日上午,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要求当事人到监管所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交代了违法事实,其于2023年7月末在家中私自篡改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篡改后的生产日期均为2023071311:57HEB421。2023年8月17日下午,当事人主动召回了生产日期为2023071311:57HEB421的今麦郎牌方便面33袋,其中葱香排骨面7袋、鲜虾鱼板面8袋、老陈醋酸辣牛肉面18袋,并主动上交了用于篡改日期的工具,并由执法人员扣押。经查,当事人将篡改日期的方便面共计48袋混放在正常生产日期的方便面中以2.5元每袋的价格批发给食杂店,已召回33袋,销售10袋,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为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经营及文书送达情况。
2、《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复印件各2份,证明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5、《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资格。
6、乔顺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人身份。
罚款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5000.00元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