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红利洋购物广场志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理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EGF9W4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阳新县浮屠镇荻田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5〕215号
经查,2025年2月9日,当事人从(九江市)浔阳区菊枝食品批发部以36元/件的价格购进(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锦日蔬菜加工厂生产的袋装鲜族泡青椒4件(每件2袋,每袋4斤),拆开袋装鲜族泡青椒作为泡辣椒(酱腌菜)、不添加任何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7.8元/斤的价格直接对外散称计量销售。截止2025年3月28日,全部销售完毕,不合格食品货值249.6元,违法所得249.6元。
另查,2025年2月9日,当事人购进袋装鲜族泡青椒时,供货商只出具了销售凭证,未提供证照资质和该批泡辣椒的《检验报告》。2025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泡青椒供货商证照资质,当事人即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证照资质,于当日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泡青椒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相片,但没有提供该批泡青椒《检验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9.6元,并处罚款15750.4元。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综上,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9.6元;3.罚款15750.4元。
15750.4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6
2
阳新市监处罚〔2024〕194号
经查:2024年2月7日、4月1日,当事人分别以0.8元/支和1.7元/支的价格购进阳新城关金锣火腿肠的代理商陈某送来的玉米热狗香肠60支、金锣小烤肠40支,以1元/支的价格销售玉米热狗香肠,以2.5元/支的价格销售金锣小烤肠。截止2024年5月9日止,玉米热狗香肠销售了26支,剩下34支未销售;金锣小烤已销售了17支,剩下23支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总计91.5元。由于当事人销售台账不健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玉米热狗香肠34支、金锣小烤肠23支;2.罚款16000元。
16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3
阳新市监处罚〔2023〕109号
当事人是2018年8月31日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1月6日,当事人与湖北万成商贸有限公司实行柜台租赁的联营模式,从湖北万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维雅(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妮维雅男士控油抗痘矿物炭洁面泥化妆品10瓶,净含量100g,限期使用日期20220924,购进价30元/件,以39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1月7日,购进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妮维雅男士控油劲爽洁面乳化妆品10瓶,净含量100g,限期使用日期20221210,购进价30元/件,以36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4月11日,本局开展化妆品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的化妆品销售区摆放有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妮维雅男士控油抗痘矿物炭洁面泥6瓶、妮维雅男士控油劲爽洁面乳2瓶在销售,货值总计306元。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当事人化妆品的销货台帐不健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