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百草香药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海荣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2MADN00KN7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中山路北侧E区1幢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区市监处罚〔2025〕515号
一、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商品信息销售的“牛大力汤原料”,包含牛大力15、黑豆20克、杜仲10克、茯苓10克、巴戟天5克、枸杞10克。是有顾客下单,当事人才把每一种原材料独立包装,再拼装进同一个包装袋里面,打上标签,写明分装日期,再发给顾客。并没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举报人称当事人销售的“牛大力汤原料”为预包装食品,无事实依据。
二、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的“十八味泡酒料”配比依据是由AI生成,供消费者煲汤、煮茶、泡酒饮用,作用为滋补养生。包含了鹿茸片20克、小海龙2条、人参1条、肉苁蓉1条、淫羊藿约20克、阴阳子3个、金樱子80克、牛大力80克、红藤片50克,肉桂30克、枸杞30克、泽泻30克、灵芝片30克、灵芝草30克、鸡血藤50克、黄芪片50克、玛咖50克、甘草片30克等18味初级农产品。当事人将上述18种原材料直接装进泡酒罐里,顾客收到货后把适量的酒倒进罐子中,浸泡一个月以上就可以服用。上述泡酒料成本价是200元,销售价是278元。扣除广告费、快递费、抖音扣除的服务费、人工等,销售一单得利润10元,共销售了2单,货值总额为556元,获得利润20元。“十八味泡酒料”含有人参(5年以下),当事人未在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人参为五年以下;含有马鹿茸、人参、淫羊藿、泽泻、金樱子等5味材料均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里,当事人销售时没有改变上述材料做为初级农产品本身的自然性状和化学性持,且未有证据证明上述材料是进入保健食品制作渠道,把上述材料认定为非法添加无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的“英雄茶原料”配比依据是由AI生成,供消费者煲汤、煮茶、泡酒饮用,作用为滋补养生。配料表包含了肉苁蓉3克、金锁阳2克、淫羊藿1克、黑玛咖5克、甘草片3克、桑葚干1克、黄芪片1克、枸杞子2克、牛大力3克、杜仲2克、巴戟1克、山茱萸1克。当事人是以将上述14种原材料装在同一个透明食品袋中,成为1小包,一大包里面装30小包的方式销售。“英雄茶原料”成本价140元,销售价168.8元,销售一单的利润为10元,共销售了10单,获得利润100元。其中淫羊藿、杜仲、巴戟天等3种材料均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里,当事人销售时没有改变上述材料做为初级农产品本身的自然性状和化学性持,且未有证据证明上述材料是进入保健食品制作渠道,把上述材料认定为非法添加无事实依据。
。
另查明:1、人参已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名单里,不属于普通食品。“十八味泡酒料”内使用的人参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食用量≤3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而该产品未标注食用限量。
2、举报人称“英雄茶原料”添加玛咖,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玛咖粉作为食品原料时,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当事人在“英雄茶原料”中添加的玛咖,为玛咖根茎,非玛咖粉,故举报人所称违法行为无事实依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登记表3份及投诉举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4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日到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作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原材料购进票据4份共2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十八味泡酒料”商品外包装贴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及身份信息;
证据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3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提供的人参供货商生产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依法索票索证的事实;
证据九: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页,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证据十: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发出的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信函照片打印件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案件事实的书证。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56元;
3、罚款1500元。
以上共计2056元。
1500.00元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