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丈八海涛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力春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MAB0U6WT86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七号南风大厦一层、二层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6
(2025)陕0113民初1557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陕西欢囍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西安雁塔丈八海涛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赵**,陕西海涛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6
(2025)陕0113民初155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欢囍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西安雁塔丈八海涛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赵**,陕西海涛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3
(2025)沪0105民初8453号
广告合同纠纷
分众智媒广告有限公司
西安高新区海涛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区唐延海涛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西安雁塔丈八海涛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荣禾海涛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2
(2025)沪0105民初8453号
广告合同纠纷
分众智媒广告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荣禾海涛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区唐延海涛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西安雁塔丈八海涛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区海涛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稽罚﹝2023﹞20号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印花税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部分应税合同未缴纳印花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树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陕西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5号)第四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第三条:“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规定,西安雁塔丈八海涛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应补缴印花税情况如下: 2021年购销合同2份,金额2,579,98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2,579,980.00×0.03‰÷2=387元;2021年技术合同7份,合同金额143,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143,000×0.03‰÷2=21.5元;加工承揽(广告合同)3份,合计金额232,204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232,204×0.05‰÷2=58元;2021年合计应补缴印花税:466.5元。 2022年租赁合同2份,租金金额1,184,4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1,184,400×1‰÷2=592.2元;2022年加工承揽(广告费)合同22份,合同金额1,332,047.5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254.14元,购销合同1份,合同金额380,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57元,技术合同20份,合同金额967,189.6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145.02元,2022年合计应补缴印花税:1,048.35元。西安雁塔丈八海涛口腔医院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合计应补印花税1,514.85元。
对你公司少缴的印花税处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757.46元。
757.46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12-04
2
雁消行罚决字﹝2023﹞第0164号
在2023年9 月19日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以及营业区内未设置 防排烟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2294号)、《责令限期改 正通知书》(雁消限字〔2023〕第0663号)、宋晓妮和张道锋询问笔录、现场 照片8张、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 予西安雁塔丈八海涛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元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西安雁塔丈 八海涛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两项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 贰万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95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9-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