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可利酒类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有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6GYJAF6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红花岗区子尹路126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320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伟人建设”酒系当事人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林河酒业有限公司进购的散装白酒,数量为47斤。涉案白酒由当事人委托第三方灌装后,再委托第三方印刷公司印刷标注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林河酒业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外包装,并以食品名称“伟人建设”酒对外进行销售。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林河酒业有限公司并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其厂名、厂址。涉案47瓶白酒(500ml/瓶),经营成本为30元/瓶,销售价60元/瓶,货值金额2820元,因尚未流入市场,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2025年9月26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白酒进行扣押的事实;
2、图片证据一份共二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2025年9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等事实;
3、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方市场主体资质的事实;
4、涉案白酒检验报告一份共三页,证明涉案白酒质量合格;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6、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1)涉案白酒尚未流入市场;(2)涉案白酒经营成本价、售价;(3)当事人未取得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林河酒业有限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厂名、厂址;
7、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2025-761)文件一份共一页,证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林河酒业有限公司未生产过食品名称为“伟人建设”的白酒,对当事人贴牌使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林河酒业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并以食品名称为“伟人建设”对外销售并不知情的事实;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证、解除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证一份共七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白酒进行扣押并现场告知其可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
9、执法人员万红梅和舒畅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等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