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新春超市西河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一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48XGGB7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梅县黄梅镇西河市场一、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5〕183号
2025年6月11日,本局委托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豌豆角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7月11日,检验机构出具了豌豆角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当事人经营的豌豆角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15日,本局将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ZZ20250615116)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调查,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从黄梅县小池农贸市场购进豌豆角5公斤,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购进价格为每公斤8.58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9.58元,货值金额为47.90元,2025年6月11日当日,当事人已将上述不合格豌豆角全部销售完毕,获取违法所得47.9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7.90元,并处以20000元罚款, 合并执行20047.90元,上缴国库。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7.90元,并处以2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0047.9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2
黄梅市监处罚〔2023〕146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49.4元,并处以50000元罚款,合并执行50149.4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