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淑香 | 注册资本:688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0MA0XQY1F00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48号(38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30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铭峻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9
(2025)辽0112民初14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铭峻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3
2023-09-14
(2023)辽0112民初39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沈阳铭峻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4
2023-02-14
(2023)辽0106行初8号
行政确认
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5
2022-12-22
(2022)辽0112民初161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鸿旭福运输有限公司
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张**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6
2022-11-23
(2022)辽0105民初11832号
民间借贷纠纷
胡**
刘**,沈阳市大东区金源源汽车配件商行,张**,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沈阳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7
2022-08-23
(2022)辽0104民初4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8
2022-01-19
(2021)辽0104民初18228号
劳动争议纠纷
张**
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9
2022-01-19
(2021)辽0104民初18228号
劳动争议纠纷
x**
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0-03-03
(2020)辽0112民初17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富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张**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07
(2025)辽0112民初14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铭峻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3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铭峻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0
(2023)辽0112民初39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沈阳铭峻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4
2023-11-09
(2023)辽0104民初16630号
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王*
张**,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4
2023-10-27
(2022)辽0112民初1902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王**与辽宁富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7-01
2023-06-25
(2023)辽0112执24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鸿旭福运输有限公司、张**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10-26
2022-08-25
(2022)辽0104民初4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19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2-25
2022-02-09
(2021)辽0104民初18228号
劳动争议
张**、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23
2021-12-20
(2021)辽0112执46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吕*、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2-16
2021-11-01
(2021)辽0112民初10209号
劳动争议
张**、沈阳铭峻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12-14
2021-05-12
(2020)辽0112民初112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吕*、沈阳会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31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大市监站吊处罚〔2024〕353-454号
按照上级对“休眠”和“空壳”企业清理的工作相关要求,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经核查,当事人存在上述行为。2024年8月2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按照上级对“休眠”和“空壳”企业清理的工作相关要求,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20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20日执法人员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查询到当事人连续2年以上未年报,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部分当事人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企业档案进行了查询,查询到当事人联络方式,经电话联系为“空号”。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大东区税务局提供了《关于协助查询2024大东区休眠企业及空壳企业名单沈阳市宏达金属制品厂等99户企业在税务系统中登记状态》,当事人税务系统登记状态均为“无”或者“非正常”。
2024年9月20日,本局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监(站)罚听告〔2024〕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送达公告》,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该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吊销沈阳市宏达金属制品厂等99户企业营业执照(详见名单)。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程度:其他。
三、是否宽大处理 :否。
0.00元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