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黑国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5733780942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郭道镇棉上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4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沁源县人民法院
2
2024-08-14
劳动争议
史**
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沁源县人民法院
3
2023-05-30
(2023)晋0431民初30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沁源县人民法院
4
2023-05-17
劳动争议
刘**
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沁源县人民法院
5
2023-04-18
劳动争议
刘**
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沁源县人民法院
6
2022-08-02
(2022)晋0431民初549号
劳动争议纠纷
徐**
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沁源县人民法院
7
2022-07-19
(2022)晋0431民初529号
劳动争议纠纷
黄**
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沁源县人民法院
8
2022-06-09
(2022)晋04民终1296号
追偿权纠纷
韩**
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03-17
(2022)晋0431民初989号
合同纠纷
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韩**
沁源县人民法院
10
2022-03-17
(2022)晋0431民初789号
合同纠纷
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韩**
沁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2
2022-06-24
(2022)晋0431民初478号
劳动争议
杨*、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764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8-04
2022-06-24
(2022)晋0431民初477号
劳动争议
杨*、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195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8-04
2021-10-25
(2021)晋0431民初730号
劳动争议
丁*、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4027.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6-15
2022-03-23
(2022)晋0431民初27号
合同纠纷
高*、韩*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5-09
2021-11-09
(2021)晋04民终230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2-05-06
2022-01-25
(2021)晋04民终3251号
劳动争议
丁*、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12-28
2021-06-29
(2021)晋0431民初412号
合同纠纷
韩**、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9-14
2021-09-06
(2021)晋0431民初598号
劳动争议
梁*、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3-24
2020-01-18
(2020)晋0431执43号
劳动争议
徐**诉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15885.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0-03-02
2019-11-29
(2019)晋04民终2357号
合同纠纷
韩**与张**、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环罚﹝2025﹞005010号
你单位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在矸石填筑工程施工中未采取定期洒水降尘、清扫等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运输道路及处置平台区域积尘较大,存在扬尘污染。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
56000.00元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9
2
长环罚﹝2025﹞005009号
你单位工业场地西南约300米处原环评批复矸石场西南侧擅自倾倒、堆放有煤矸石,顶部及边坡可见煤矸石裸露情况,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相应环境污染防范措施不到位。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6
3
(沁)应急罚﹝2025﹞17号
1.9209运输顺槽排水管路距迎头80m,未及时延接,未按工作面水害防治措施要求配置2台BQS30-50-7.5W排水泵;2306运输顺槽掘进面属于下山掘进,迎头未配备排水泵;2.9115工作面乳化液泵站配电点馈电开关KJZ—400/1140V(660V)(编号:02)7月20日未进行检漏试验;9116二切眼备用风机馈电开关漏电试验不跳闸
处肆万伍仟元(¥45,000)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45000.00元
沁源县应急管理局
2025-08-01
4
长环罚字﹝2024﹞005007号
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有审批权的职能部门审批,属擅自开工建设。
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
116000.00元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08-23
5
晋统罚定字﹝2023﹞343号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警告并处罚款伍万元
50000.00元
山西省统计局
2024-02-23
6
长环罚字﹝2023﹞010005号
该单位入河排污口进行采样并出具监测报告(山霍科发[2023]09034),报告数据显示你单位入河排污口COD为63mg/L、氨氮为2.70mg/L、石油类0.1mg/L,超出你单位排污登记表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33780942地址:长治市沁源县郭道镇绵上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雷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23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2023年9月7日我局委托山西霍斯金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入河排污口进行采样并出具监测报告(山霍科发[2023]09034),报告数据显示你单位入河排污口COD为63mg/L、氨氮为2.70mg/L、石油类0.1mg/L,超出你单位排污登记表中规定的排放限值(你单位排污登记表中要求外排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III类标准,其中COD为20mg/L,氨氮为1mg/L,石油类为0.05mg/L)。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山霍科发[2023]09034号)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3〕010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确保外排水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III类中氨氮、COD和石油类的排放限值。参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排污状况为超过许可排放浓度200%以上(监测报告数据显示该单位入河排污口COD为63mg/L、氨氮为2.70mg/L、石油类0.1mg/L,你单位排污登记表中要求外排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III类标准其中COD为20mg/L,氨氮为1mg/L,石油类为0.05mg/L,两个以上因子超标),按照30%裁量,日排放量3000吨,按照10%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1个月),按照5%裁量。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按照3%裁量;废水去向:三类水体,按照5%裁量。环境监管单位类别:非重点单位,按照3%裁量。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合规排放(矿井水处理系统正在改建,已基本建成):按照0%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按照5%裁量。企业规模:大型企业,按照3%裁量;地区差异:按照5%裁量。合计69%,计算罚款金额为69万元。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玖万元整。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10月23日
690000.00元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