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顺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立权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682336475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山区雄楚大街489号领秀城3栋27层0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2
(2025)鄂0192民初8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陈*
武汉市顺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6
(2024)鄂0192民诉前调164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陈*
武汉市顺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2-05-23
(2022)鄂0111民初148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田*
武汉市顺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5-31
(2022)鄂0111民初148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田*
武汉市顺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22-04-07
劳务合同纠纷
田*
武汉市顺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17
2020-06-10
(2020)鄂0111执950号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顺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18-06-26
2018-06-07
(2018)鄂01民初1487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武汉市顺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6-07-04
2016-07-04
(2016)鄂0106民初152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顺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274号
经查,当事人系武汉市武昌区中南六十七号院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该小区电梯法定使用单位,2026年3月17日、2026年4月17日维保单位在该小区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三部电梯限速器钢丝绳有锈蚀、一部底坑有渗水情况并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未彻底消除底坑积水隐患、未开展全面安全检查的情况下,继续将电梯投入使用至2026年5月6日。还查,2026年6月4日,当事人已将上述电梯问题整改完毕。
当事人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整改,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2
昌市监处罚﹝2025﹞504号
按照《市发改委关于暂停征收武汉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6〕29号)文件,武汉市中心城区供水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户月用水量(户籍人口4人及以下。下同)25立方米(含本级)以内。月人均用水量(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下同)6.25立方米(含本级)以内,到户价格2.47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到户价格3.49元/立方米。小区居民生活用水属于武汉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表第一级,应按照到户价格2.47元/立方米收取。经查,当事人持《营业执照》,为有限责任公司。现为中南六十七号院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该小区的水费收取工作。自2021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当事人以2.60元/立方米的到户价格,对中南六十七号院小区142户居民代收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71290.00立方米,共收取水费185354.00元。当事人代收价格2.60元/立方米(户月用水量均在25立方米(含本级)以内),超过政府定价2.47元/立方米,共计超收金额9267.7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267.70元。综上,当事人对中南六十七号院小区代收居民用水过程中,超过政府定价收取水费金额共计9267.70元,违法所得9267.70元。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当事人陈述,超收水费用于二次供水水泵维护和水箱清洗以及设施设备检修,由于对政府定价标准没有及时了解掌握,导致高于政府定价标准收取水费。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已按照《市发改委关于暂停征收武汉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6〕29号)文件调整水费收费价格,并通过逐一上门和公告的方式积极向小区居民退还多收的价款,截止2025年11月12日,退款9267.70元,超收金额已全部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926.77元。
926.77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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