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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金达来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海波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7729145626J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红山嘴子村9队3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7
(2025)新0107民初550号
劳动争议
宋**,张**
乌鲁木齐金达来化工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8
(2025)新0107民初550号
劳动争议
宋**,张**
乌鲁木齐金达来化工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3
2019-12-23
(2019)新0103民初85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金达来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隆诚源投资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4-17
2026-04-15
(2026)新01民终27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乌鲁木齐某有限公司;新疆四平某有限公司;贾某;宋*;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6-02-14
2025-11-20
(2025)新0107民初550号
劳动争议
乌鲁木齐金达来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贾胜利;宋玉花;张芸菲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8-06
2022-08-02
(2022)新0103执105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金达来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隆诚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2-04
2020-01-03
(2019)新0103民初85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金达来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隆诚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95485.7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2-04
2019-09-05
(2019)新0103民初85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金达来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隆诚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1-20
2016-01-20
(2016)新0107执第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金达来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83665.01元
执行案件
7
2015-12-16
2015-12-16
(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48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金达来化工有限公司与刘**与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5-11-30
2015-11-30
(2015)达执字第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乌鲁木齐金达来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荣源盛业石膏制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87.41元
执行案件
9
2015-09-29
2015-09-29
(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4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荣源盛业石膏制粉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金达来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9-18
2015-09-18
(2014)达民一初字第14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刘**与乌鲁木齐金达来化工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783.5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6〕9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2022年~2023年你单位利用个人银行卡收取加油款未确认收入,其中2022年4,828,563.72元,2023年207,522.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少缴增值税627,713.30元,2024年少缴增值税26,977.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红山嘴子村9队39号,适用5%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享受相应减免政策,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5,692.83元、202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674.4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汇总表复印件,2022年~2023年账外收入账页复印件、第三方平台交易明细及银行对手交易明细复印件,2022年~2024年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共同证明你单位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事实。 (二)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22年~2023年利用个人银行卡收取加油款共计5,036,085.84元未确认收入,该部分收入对应的成本也没有入账,你单位未保留相应成本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 2015年第2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鉴于你单位成本费用资料残缺不全,能正确核算你单位2022年至2023年的收入总额,对你单位2022年~2023年取得的全部收入采用核定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37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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