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龙强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滕增祥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2067433257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崇左市蚕种场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06
(2024)桂0102民初12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
南宁市龙强木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
2021-07-12
(2021)桂0102民初3470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周**
滕**,广西罡豪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3
2021-01-22
(2020)桂01民终11643号
委托合同纠纷
南宁市龙强木业有限公司
罗**
南宁市人民法院
4
2021-01-22
(2020)桂01民终11643号
委托合同纠纷
南宁市龙强木业有限公司
罗**
南宁市中院
5
2020-09-08
(2020)桂01民终103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南宁市龙强木业有限公司
黎**
南宁市人民法院
6
2020-09-08
(2020)桂01民终103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南宁市龙强木业有限公司
黎**
南宁市中院
7
2020-04-07
(2020)桂0102民初6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南宁市富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龙强木业有限公司,x**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8
2020-04-07
(2020)桂0102民初6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南宁市富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滕**,方*,南宁市龙强木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9
2019-06-17
(2019)桂01民终2725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崇左市蚕种场
南宁市龙强木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9-06-17
(2019)桂01民终2725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崇左市蚕种场
南宁市龙强木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7
2022-04-22
(2021)桂0102民初3470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周**、滕**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3
2020-12-25
(2020)桂01执1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洪**、南宁市龙强木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18
2020-12-15
(2020)桂01民终114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滕**与南宁市富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方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1-16
2021-01-06
(2021)桂01民辖3号
借款合同纠纷
黄*与南宁市龙强木业有限公司、滕**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0-12-29
2020-09-22
(2020)桂01民终103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崇左市蚕种场、黎**、滕增祥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08
2020-05-10
(2019)桂0102民初386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滕**、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893.34元
民事案件
7
2020-08-31
2020-01-06
(2019)桂0102民初835号
劳务合同纠纷
潘**、滕**、南宁市龙强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2917.26元
民事案件
8
2019-05-14
2019-02-13
(2019)桂0102民初835号
劳务合同纠纷
潘**、南宁市龙强木业有限公司、滕**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743417.2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5〕04071号
经查,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1.在用2台叉车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特种设备登记;2.现场检查未见叉车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等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六十二条的规定给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南兴市监特令〔2020〕第1103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隐患:1.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停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3.叉车作业人员需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上岗,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操作叉车。
2021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用的三台叉车没见使用登记证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使用叉车的工作人员未能出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三台未能出示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叉车进行了查封,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24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两台叉车,分别为1.内燃衡重式叉车,使用证编号:车II桂A00437,设备代码:511010318201938977 ,车牌:桂A03020,2.内燃衡重式叉车,车II桂A00438,设备代码:511010318202063734,车牌:桂A03019,均办理了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及使用的叉车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三十三条的规定,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叉车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