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治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魔玩轻奢电竞酒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红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91MAD3306F0A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邯路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州市监老顶山罚字{2024}155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4日于长治市西街昌盛电脑城安心科技采购规格型号:七彩虹13260M-D的主板20块、规格型号:i5-14200F的CPU20个、规格型号:金百达16G-3200Hz的内存40条、规格型号:技嘉4060-8G的显卡20块、规格型号:长城550W的电源20个等零配件,总价合计150000.00元。到货后由供货商负责将上述零配件组装成20台微型计算机整机并调试能正常使用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于2023年11月开始用于酒店电竞房经营使用,电竞房内的微型计算机主要是提供给顾客入住的同时可以使用微型计算机等电竞设施玩游戏,属于电竞房经营用的关键要素,同时当事人为了招揽顾客,在美团网站上发布了电竞房微型计算机配置、预订价格等相关信息。因上述微型计算机在当事人酒店电竞房中属于基础配套设置,不能确定顾客入住酒店后一定会使用微型计算机,且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并未对微型计算机的使用进行单独收费,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微型计算机的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150000.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主体资格; 2.现场提取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有效合法身份; 3.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被委托人有效身份及委托事实; 4.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6日对该经营单位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3日对该店被委托人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了依法询问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装微型计算机进货来源、数量、价格、货值金额、经营情况、违法所得等事实; 6.产品采购收据及计算机配置明细,证明当事人20台微型计算机的零配件的购货来源及货值金额的事实; 7.美团网站经营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电竞房经营及经营用组装微型计算机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8.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电竞房经营及经营用组装微型计算机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事实; 9.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消费者使用微型计算机进行单独收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1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七条的事实。 以上证据有当事人签字,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我局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当事人从事电竞酒店经营用组装微型计算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13种) 39.微型计算机(0901),属于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在调查过程中未接到造成社会危害的相关反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件材料的。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整。
5000.00元
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