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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众鑫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识敏注册资本: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309813317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京山市曹武镇供销路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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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6〕165号
经查明,“京山桥米”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号5251319,注册人为京山桥米协会,当事人未获得该商标的合法授权。2022年4月28日,当事人联系安徽人徐某订制“京桥福一口香桥米王”5kg包装袋2000条,单价1.36元/条;订制“京桥福一口香桥米王”2.5kg包装袋2000条,单价0.85元/条。包装上印制的“京桥福一口香”是当事人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注册号21360435。 截至2026年4月15日,当事人利用上述包装袋共生产5kg装大米1069袋,其中已销售496袋,免费赠送560袋,库存13袋未售出,包装袋剩余931条;生产2.5kg装大米774袋,其中其中已销售569袋,免费赠送200袋,库存5袋未售出,包装袋剩余1226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部分销售单据,当事人销售的“京桥福一口香桥米王”的内装大米品种分为“丰两优”和“晚优”两种,销售单价按单位重量(kg)计算。查实当事人销售“京桥福一口香桥米王”大米有明确单价的4单,分别是:2025年1月22日销售2.5kg装大米40袋100kg,销售金额700元,单价7元/kg;2025年1月24日销售2.5kg装大米60袋150kg,销售金额660元,单价4.4元/kg;2024年8月16日销售5kg装大米2袋10kg,金额44元,单价4.4元/kg;2024年8月16日销售2.5kg装大米4袋10kg,金额44元,单价4.4元/kg。上述产品的实际平均销售单价为5.36元/kg,换算成5kg装大米的销售价格为26.8元/袋,2.5kg装大米销售价格为13.4元/袋 。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计算当事人已销售商品(有明确售价)的违法经营额为1448元,已销售商品(无明确售价)的违法经营额为19470.2元,未销售商品(含库存商品、赠送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8103.4元,以上违法经营额合计39021.6元。 另查明,2026年3月3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京山桥米协会举报对魏记粮油销售的“宇丰”京山桥米王10kg装大米450袋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厂家名称为“京山宇丰米业有限公司”。在该局调查期间,魏记粮油的经营者魏国斌通过微信联系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识敏,要求为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意图证明侵权产品是合法取得,以逃避行政处罚。当事人明知自己未获得“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相关产品也并非当事人生产销售,仍按照魏国斌的要求提供了《授权书》及《京山众鑫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单》,为魏记粮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帮助。经调查核实,该产品的实际供应商为天门市胡市金银花米厂,在湖北省经营主体登记系统未查询到名称为“京山宇丰米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为他人提供帮助未获取报酬,没有违法经营额。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京桥福一口香桥米王”5kg 装大米 13 袋、5kg 空包装袋 931 条、2.5kg 装大米 5 袋、2.5kg 空 包装袋 1226 条; 2、罚款 6 万元。
60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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