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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小陈摩托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正仙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8MA6GQ1KR5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草纸街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2024]530号
因涉案产品进货时间已较长,当事人未长期保留相关票据,办案人员难以取证,故该不合格产品进销货情况,以抽样单记录数据结合当事人讯问笔录为准。根据抽样单记录及企业负责人罗正仙的询问笔录显示,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2年自生产厂家天津深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的货,进货价2980元/台,销售价是3480元/台。,进货2台,已售1台,(即抽样品)。经认定货值金额为:2台*3480元=6960元,违法所得为:1台*500元=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4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委派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安龙县小陈摩托车行进行产品抽检,留有罗正仙签名确认的抽样单一份,样品照片1张。 证据二:2024年5月23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邮寄的不合格报告一份,报告编号:L-04-2024-0030。证明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5月24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安龙县小陈摩托车行(罗正仙)送达质检报告,告知其可以进行复检的事实,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一份、《财务清单一份(530)》、《行政强制决定书》一份(安市监强制【2024】530)。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5月24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小陈摩托车行(罗正仙)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小陈摩托车行(罗正仙)提供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真实性的事实。
罚款0.7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7100.00元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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