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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万昌食品批发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娄鸿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4MA19A8T75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通盛路9号北兴小区B座6号门市(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28
(2021)黑1086民初5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宁市万昌食品批发商店
刘**
东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7-08
(2021)黑1086民初5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宁市万昌食品批发商店
刘**
裁判文书
东宁市人民法院
2
2021-04-11
买卖合同纠纷
东宁市万昌食品批发商店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东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5
2022-03-22
(2022)黑1086执1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宁市万昌食品批发商店、刘**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9-14
2021-06-29
(2021)黑1086民初5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宁市万昌食品批发商店、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59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宁市监处罚〔2025〕44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3月5日从东宁市泓材食品加工厂购进其2025年3月4日生产的“老式月饼”1盒(每盒36袋月饼),并于2025年3月18日将该月饼以54元的价格销售给绥芬河市丰合源商店,后经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月饼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月饼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为0.0535g/kg,根据检测报告该项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月饼时,并未向生产商索要相关相关合格证明材料。本案违法所得54元,本案货值金额54元。东宁市万昌食品批发商店(娄鸿元)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见到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购货单据、销售单据证明涉案食品是从东宁市泓材食品加工厂购进的,并销售给绥芬河市丰合源商店; 6.当事人娄鸿元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7.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附件1份、协助调查函1份,证明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食品进行抽检,且抽检结果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对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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