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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申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耀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63110179694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聚福路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一稽罚〔2026〕9号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公司从南陵良达木业有限公司取得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发票代码为:3400212130,货物名称为:板材,发票号码:22034465,金额:95,575.22元,税额:12,424.78元,价税合计:10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2034464,金额:95,292.04元,税额:12,387.96元,价税合计:107,680元;于2021年1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金:24,812.75元。 从芜湖杰腾木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取得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22年3月30日,发票代码:3400213130,发票号码:05250407,货物名称:板材,金额:77,876.11元,税额:10,123.89元,价税合计:88,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5250406,金额:87,610.62元,税额:11389.38元,价税合计:99,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5250405,金额:95,575.22元,税额:12,424.78元,价税合计:108,000元。于2022年3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金:33,938.05元。 以上 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51,929.21元,合计税额:58,750.79元,价税合计:510,680.00元。共抵扣进项税金58,750.79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蓝田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蓝公(经侦)诉字〔2025〕80号),蓝田县公安局询问笔录、《西安申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关于税务检查基本情况的说明》《西安申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马明军购买南陵良达木业有限公司、芜湖杰腾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5张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该公司取得的5张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账本、记账凭证后附发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表、完税证明,用于证明该公司取得上述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并认证抵扣增值税58,750.79元,补缴税费并缴纳税款滞纳金。 (二)货物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公司实际与南陵良达木业有限公司、芜湖杰腾木业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也没有收到任何货物。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蓝田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蓝公(经侦)诉字〔2025〕80号)、蓝田县公安局询问笔录、《西安申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关于税务检查基本情况的说明》《西安申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马明军购买南陵良达木业有限公司及芜湖杰腾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5张的情况说明》等,用于证明该公司与南陵良达木业有限公司、芜湖杰腾木业有限公司之间并无实际业务往来。 (三)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对你公司银行明细账、现金明细账以及公户(招商银行西安分行西影路支行,账号12990618931056)进行核查,西安申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南陵良达木业有限公司、芜湖杰腾木业有限公司之间并无资金往来。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企业记账凭证、公户银行流水,用于证明西安申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并未通过公户进行资金交易。 证据2:蓝田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蓝公(经侦)诉字〔2025〕80号)、蓝田县公安局询问笔录、《西安申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关于税务检查基本情况的说明》及《西安申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马明军购买南陵良达木业有限公司、芜湖杰腾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5张的情况说明》等,用于证明无资金往来。
因你公司应补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超过10%,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中少缴纳的增值税58,750.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89.09元,企业所得税11,147.20元,合计71,987.08元,处以百分之七十的罚款50,390.96元。
50390.96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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