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越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浩园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2MA2D4BKG2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道场乡孚玉路288号-168(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市监南处罚〔2026〕154号
2026年7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位于杭长桥南路辅路与二环南路交叉口的经营场所停放叉车1辆(叉车型号:CPCD35-AG67,叉车编号:14BD47352),该辆叉车未悬挂牌照,执法人员查询特种设备在线平台未查询到该台叉车相关信息,经现场负责人陈述,该台叉车归属于当事人,2024年7月购入后使用至今,一直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经查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厂区发现的叉车由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叉车型号:CPCD35-AG67,叉车编号:14BD47352,属具型号:HC30-2。2024年7月,当事人从湖州杭瑞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购入该台叉车,购入后使用至今未将其当做特种设备进行管理,期间未进行使用登记及定期检验。
当事人购进叉车后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2026-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