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依锦诚服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志容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1MA778APU1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吾库萨克镇(经合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69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你单位2021年-2022年期间购买机器设备,实际款项由李文杰私人账户陆续支付谢圣芳、刘俊波、杜志军、胡磊、赵玲华,并由这5人联系商家代买设备,截止目前已支付设备款24,233,100.00元,剩余款项12,950,000.00元未支付,你单位购买的机器设备未取得发票,于是以单位员工董议泽、谭辉、付倩倩、李滔等人名义办理喀什市旭瑞机械设备销售部等11户个体工商户,通过喀什市旭瑞机械设备销售部等11户个体工商户身份信息为自己代开机器设备发票23份,价税合计43,660,808.00元,并通过实际控制人李文杰的表侄彭诗豪、拉链供应商吴仁伟、实际控制人李文杰妻子赵秋华、实际控制人李文杰朋友谢圣芳、法定代表人胡志荣妻子胡华贞进行资金回流。你单位在未与上述11户个体工商户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了上述23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任代理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主体资料;证据2:你单位对公账户(中国建设银行 65050174602600000113)流水明细、喀什市旭瑞机械设备销售部等11户个体工商户对公账户流水明细、资金回流统计表用于证明资金回流情况;证据3:实际负责人李文杰询问笔录、陈娟、李传新、张小勇、张晓伦的四人电话录音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11名职员注册11户个体工商户为自己代开与实际业务不符的机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证据4:你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组成及付款情况统计表》、李文杰向谢圣芳、刘俊波、杜志军、胡磊、赵玲华转账记录、5位代买人的电话通话录音(即:谢圣芳、刘俊波、杜志军、胡磊、赵玲华)、依锦诚服装有限公司改造厂房资料(工程造价、建设项目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配件送货单用于证明你单位发生设备及运费38,383,100.00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运费补贴未申报、多申报优惠政策金额等行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589209.99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