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牛志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21791141140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通化县金斗乡金斗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6
(2024)吉0521民初1349号
不当得利纠纷
邵**
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
通化县人民法院
2
2024-12-23
(2024)吉0521民初1349号
不当得利纠纷
邵**
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
通化县人民法院
3
2024-12-18
(2024)吉0521民初1349号
不当得利纠纷
邵**
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
通化县人民法院
4
2024-12-13
(2024)吉0521民初1349号
不当得利纠纷
邵**
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
通化县人民法院
5
2024-07-30
(2024)吉05民终767号
劳动争议
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
韩**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11-22
(2023)吉0502民初2257号
股权转让纠纷
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
张**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7
2023-11-07
股权转让纠纷
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
张**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8
2023-11-07
(2023)吉0502民初2257号
股权转让纠纷
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
张**,邵**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9
2023-10-27
股权转让纠纷
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
张**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10
2023-10-12
(2023)吉0502民初2257号
股权转让纠纷
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
张**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6
2023-04-27
(2023)吉06民终2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01
2022-12-31
(2022)吉0521民初9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11-02
2022-11-01
(2022)吉06民辖终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20-06-30
2020-06-30
(2020)吉0521民初6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梅河口市进化建材商店与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4-28
2020-04-16
(2020)吉0521执保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梅河口市进化建材商店与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70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0-01-02
2019-12-25
(2019)吉0521执883号
合同纠纷
通化县全晟工程有限公司和与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333882.00元
执行案件
7
2019-12-27
2019-12-25
(2019)吉0521执882号
合同纠纷
通化县全晟工程有限公司和与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333882.00元
执行案件
8
2019-12-27
2019-12-25
(2019)吉0521执881号
合同纠纷
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与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1246980.21元
执行案件
9
2019-12-26
2019-10-28
(2019)吉0521民初142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通化鑫亿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865.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10-31
2019-10-25
(2019)吉0521民初13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化县全晟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化通信集团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县市监处罚﹝2023﹞31号
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14日生产的“冰谷锶泉天然饮用水”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不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人民币6万元(陆万整),没收违法所得1045.2元,没收“冰谷锶泉天然饮用水”7176瓶(生产日期:2022年9月14日)
60000.00元
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