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宗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6030527173455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防城区防城镇防港路12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7
(2024)桂0603民初14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
黄**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01
(2024)桂0603民初14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
黄志杰;防城港市景致装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
黄志杰;防城港市景致装饰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1-04
2015-11-18
(2015)防民初字第121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韦**与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4.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05-12
2016-09-07
(2016)桂0603民初83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叶**与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5-12
2016-09-07
(2016)桂0603民初82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叶**与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5-12
2016-09-06
(2016)桂0603民初81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叶**与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5-12
2016-09-07
(2016)桂0603民初83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叶**与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3-16
2016-09-07
(2016)桂0603民初83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叶**与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3-16
2016-09-07
(2016)桂0603民初83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叶**与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3-16
2016-09-06
(2016)桂0603民初81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叶**与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03-16
2016-09-07
(2016)桂0603民初82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叶**与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11-14
2016-09-06
(2016)桂0603民初82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叶**与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防区市监处罚﹝2025﹞128号
2024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销售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两个批次〔两个批次标称的生产单位:安徽省桐城市宜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个型号规格:〔500×(300+60)×0.03〕㎜,另一个型号规格:〔600×(380+70)×0.026〕㎜〕进行监督抽查和检验。2025年3月10日,本局在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业务协同门户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Q24-T02074和Q24-T02075),编号Q24-T02074检验报告的内容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该公司销售的上述型号规格〔500×(300+60)×0.03〕㎜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进行检验,检验依据是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检验结论是依据桂市监函〔2024〕1638号文中《2025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样品的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环保要求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编号Q24-T02075检验报告的内容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该公司销售的上述型号规格〔600×(380+70)×0.026〕㎜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进行检验,检验依据是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检验结论是依据桂市监函〔2024〕1638号文中《2025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样品的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环保要求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2025年3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和两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50711-1和GXJD20250789-1各一份)。当事人收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后在15日的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没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5年3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4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留样样品的上述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两批次各100个共200个,经局领导同意,本局对当事人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200个;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玖元伍角(?329.50);三、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元(?1340.00)。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元玖元伍角(?1669.50)。
1340.00元
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