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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孟家溪镇德克基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文杰注册资本:5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C3HFRN5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孟家溪镇南街97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89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户,成立于2022年11月4日,已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2023年10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标称“徐州市亿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白色单支尖头塑料吸管3包(型号:11*230MM、100支/包)、一次性白色平头塑料吸管4包(型号:11*230MM、100支/包);标称“江西鑫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尧胜”牌B型2孔长度18MM咖啡色的一次性塑料吸管331支(500支/包、货号:YS-KF02、生产日期2022-07-20、保质期2年)、彩色长度20MM的一次性塑料吸管83支(100支/包)。上述4种一次性塑料吸管的标称材质均为聚丙烯(PP)。 据当事人述称,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从湖南德克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3元/包和2.5元/包的价格,购买了标称“徐州市亿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色单支尖头吸管5包、白色平头吸管5包,购货金额27.5元;以6元/包和8元/包的价格,购买标称“江西鑫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尧胜”牌B型2孔长度18MM咖啡色的吸管3包(500支/包)、彩色长度20MM的吸管5包(100支/包),购货金额58元;上述4种吸管的购货金额共计85.5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4种吸管摆放在店内,供消费者购买饮品后免费取用。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在餐饮服务中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使用了白色单支尖头吸管2包、白色平头吸管1包、“尧胜”牌B型2孔咖啡色的吸管1169只、彩色的吸管417只;剩余白色单支尖头吸管3包(300只)、白色平头吸管4包(共400只)、“尧胜”牌B型2孔咖啡色的吸管331只、彩色长度20MM的吸管83只尚未使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第(五)2项“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及《关于做好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21〕4号)的附件《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3、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之规定,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PP材质塑料吸管的行为构成了违反国家禁令,在餐饮服务中使用不可分解一次性塑料吸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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