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半清浊乡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伟林 | 注册资本:76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2MA2J190E2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旧县街道旧县村四联望水岭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桐旧县罚决字﹝2023﹞第000006号
经查明,2019年03月07日当事人杭州半清浊乡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通过与旧县村四联自然村村民王某某签订承包转让合同取得位于桐庐县旧县街道旧县村四联自然村***位置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杭州半清浊乡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15日左右开始清理该地块上的林木,并在桐庐县旧县街道旧县村四联自然村****位置准备建造一层砖混结构的仓库,用于储藏大米、青梅、茶叶、稻谷以及其他农副产品使用,于同年04月03日停工至今。根据桐庐县林业水利局提供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鉴定意见书》(桐君技鉴[2023]第22号),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面积为453平方米(0.68亩),其中竹林地(一般商品林)453平方米(0.68亩)。竹林地恢复费用为每平米15元。当事人未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相关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林防〔2023〕23号)较轻阶次裁量标准“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叁佰玖拾柒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营业部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帐号: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林防〔2023〕23号)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叁佰玖拾柒元整
3397.00元
旧县街道办事处
2023-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