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佳灵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应云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4MA2HHWEU0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育才路13-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烟处[2023]第105号
2023年11月16日10时37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育才路13-1号进行检查,当事人应云灵在场,且不申请回避。10时43分,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兰州(硬黄)22条,合计1个品种22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应云灵,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当事人应云灵始终在场,并未对该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兰州(硬黄)22条为真品卷烟,其中:检验损耗兰州(硬黄)0.1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应云灵是本地卷烟零售户,在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育才路13-1号开了一家仙居县佳灵副食品店从事卷烟零售业务,领有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在店内违法购入上述卷烟放店里进行销售。购入卷烟的价格为:兰州(硬黄)42元/条,违法进货总额共计924元。至案发之日仍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另查明,2022年1月25日,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处罚;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处罚;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被本局处罚;2023年10月17日,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处罚;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处罚。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违法现场情况;证据2: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证据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品种及数量等具体情况;证据4:卷烟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证据5: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证据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事实与经过。证据7: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证据8: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证据9:行政处罚决定书影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近年有被本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其违法程度一般。当事人两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一年内有3次以上被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又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局查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如下处罚:一、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24元的8%的罚款,计款元73.92元上缴国库。二、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涉案的真品卷烟依法予以发还(检验损耗部分按价予以补偿)。
73.92元
仙居县烟草专卖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