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奇澳通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思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75XBD9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三道街康乐道北(房产小区东侧南数第5门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51号
经执法人员调查公主岭市奇澳通讯店从2019年6月开业便开始经营苹果手机及苹果相关配件,现经营华为、苹果、OPPO、三星等手机及苹果、安卓配件、二手手机交易,被检查当日该店现场共有6个品种充电器、数据线,其中3个品种数据线经广州博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真品,剩余上述3种商品1、USB-C to Linghtning 型号:A1703 USB-C转 Linghtning 线缆(1m) 2、USB-C 20W PowerAdapter 3、5W USB PowerAdapter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据当事人交代,上述商品是当事人通过叫杨冬和陈思良的两个人在微信上购进的上述商品的,他们通过快递发货,杨冬和陈思良称上述商品均为原厂正品,杨冬是长春人,联系地址是长春市宽城区太平洋大厦A座1008 电话号码是13756520598,微信号是dongszq2015,陈思良是沈阳人,电话号码是17640091999,微信号是csl2759620,当事人提供与陈思良和杨冬的微信聊天截图、陈思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 辽宁本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10415室,并提供他们的微信资料截图、购进上述商品的相关出库单和销售单复印件。
当事人在杨冬那里购买了USB-C to Linghtning 型号:A1703 USB-C转 Linghtning 线缆(1m) 20盒,销售了1盒,现场共计19盒,进货价60元,售价85元 ,货值金额1,615元。2、USB-C 20W PowerAdapter 25盒,销售了4盒买手机赠送2盒合计6盒,现场共计剩余19盒,进货价99元,售价129元 ,货值金额2,451元。在陈思良那里购买了5W USB PowerAdapter 10盒,未销售,现场共计10盒,进货价25元,售价40元 ,货值金额400元。上述三种商品共计货值金额4,466元。当事人已销售的苹果配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无法确定。故该店违法经营额为4,466元。
该店于2019年6月开始悬挂带有“苹果LOGO 商标 授权经销商”字样的牌匾,至检查当日没有变更过,据当事人讲,之所以用带有“苹果LOGO 商标 授权经销商”字样的牌匾是因为当时没多考虑,随意选择了苹果品牌字样的的牌匾就悬挂了。
目前该店已经联系装潢公司重新订做没有“苹果LOGO商标 授权经销商”字样的牌匾了。
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8日对该店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让该店提供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进货转账记录或其他凭证,限期内该店未能提供相关凭证,只提供了无相关台账情况说明,未能提供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及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相关证明。
2023年5月23日我局通过长春局0A系统 收到编号327号 案件材料。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汇同广州博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公主岭市奇澳通讯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店正在经营,经营华为、苹果、OPPO、三星等手机及配件,该店门口牌匾上带有苹果LOGO及Authorised Reseller 授权经销商字样。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区域内南侧黑色货架的待售区域内发现以下待售商品:1、USB-C to Linghtning 现场共计19盒。2、USB-C 20W PowerAdapter,现场共计19盒。3、5W USB PowerAdapter,现场共计10盒,经广州博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未授权声明,称没有授权以该店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任何标有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和其他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苹果系列产品,亦没有授权其在中国大陆对上述苹果系列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以及没有允许其使用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当事人购买了USB-C to Linghtning 20盒,销售了1盒,现场共计19盒,进货价60元,售价85元,货值金额1,615元。2、USB-C 20W25盒,销售了4盒买手机赠送2盒合计6盒,现场共计剩余19盒,进货价99元,售价129元,货值金额2,451元。购买了5W USB10盒,未销售,现场共计10盒,进货价25元,售价40元 ,货值金额400元。上述三种商品共计货值金额4,466元。当事人已销售的苹果配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无法确定。故该店违法经营额为4,466元。
公主岭市奇澳通讯店(经营者:刘思奇 身份证号:22038119920605743X)在该店门口使用带有苹果LOGO及Authorised Reseller 授权经销商字样的牌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节 适用知识产权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311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法律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
13398.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