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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华永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2315717567N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英林镇后头村西塔路2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8
(2023)皖0103民初19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陈**,郑**,苏**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7
2022-05-31
(2022)闽0582民初22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苏**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9
2020-06-01
(2020)苏05民初112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112姜**与天宁区红梅炫美喜糖店、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6〕12-35号
2026年3月5日,根据投诉举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晋江市英林镇后头村西塔路216号)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车间、仓库进行检查,生产车间(浇注车间)正在生产,现场没有生产巧克力味脆卷。包装车间没有生产,检查包装材料仓库,未发现被投诉产品“脆卷(巧克力味)”的外包装标签;检查中发现样品架上放置着被投诉产品脆卷(巧克力味),数量有一盒。现场检查发现,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脆卷(巧克力味)”的配料中有“代可可脂”,但是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注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经报领导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脆卷(巧克力味)的外包装标签印有:隆运昌 脆卷巧克力味 涂层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净含量:170克上海味道 产品名称:脆卷(巧克力味) 产品类型:涂层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配料:[代可可脂、白砂糖、可可粉、乳清粉、全脂乳粉、乳糖、麦芽糊精、食品添加剂(大豆磷脂)、食用香精]、小麦粉、精炼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大豆磷脂) 致敏原成分:含有麸质的谷物制品、乳制品、大豆制品,可能含有鸡蛋成分 产品标准号:GB/T 19343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5058202038 营养成分表 项目 每100克 营养素参考值% 能量 2098千焦 25% 蛋白质 5.7克 10% 脂肪 22.8克 38% -饱和脂肪酸 20.0克 100% 碳水化合物 68.1克 23% -糖 32.1克 钠 139毫克 7% 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温馨提示:若发现漏气、回潮,请勿食用 2026/01/24 贮存条件:密封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 生产日期:见包装标示处, 保质期:6个月 食用方法:打开直接食用 产 地:福建泉州 生产商:福建省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英林镇后头村西塔路216号 经销商:上海壹点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花贤路69号(张堰经济园区) 电话:13774445529 条形码:6970599791273。 当事人生产脆卷(巧克力味)的生产加工过程是:把研磨好的代可可脂桨涂层在脆卷上,然后包装成品。涉案产品脆卷(巧克力味)的代可可脂桨和脆卷是按比例添加的,比例为代可可脂桨11.42kg:脆卷10kg,脆卷在成品中添加占比为46.6%。其中代可可脂桨是当事人自己生产的,脆卷是当事人向福建省泉州市宏海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当事人研磨的代可可脂桨中添加的代可可脂是“月桂树食用油脂制品”,原产地是印度尼西亚,该“月桂树食用油脂制品”的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氢化或部分氢化。当事人于2026年3月5日对涉案产品脆卷(巧克力味)发布召回公告,最终召回5盒。当事人将上述召回的5盒脆卷(巧克力味)送至泉州市壹合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是反式脂肪酸未检出(检测报告编号:YHW20260325003)。当事人向福建省泉州市宏海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脆卷的配料是小麦粉、精炼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大豆磷脂),是一种配料是两种以上的复合配料。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准通则》第4.1.3.1.3的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事人在生产脆卷(巧克力味)的投配料记录中记录了“脆卷”这一复合配料且其加入量为46.6%,但是却未在该产品的配料表中标注“脆卷”这种复合配料的名称,该行为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准通则》的规定。上述脆卷(巧克力味)共生产5件,每件24盒,共计120盒(170g/盒),生产成本是107.8元/件,销售价为5元*24盒=120元/件,共销售5件(全部销售给了上海壹点食品),获利61元,至此认定总货值金额为600元。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晋市监处罚﹝2025﹞12-152号
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1、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2、处以罚款5100元。
51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3
晋市监处罚〔2025〕12-91号
2025年3月13日,本局英林所执法人员着装整齐,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江市质量计量检测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0062)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麦丽素代可可脂巧克力(净含量:128克,生产日期:2024/12/13) 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只剩被抽样产品的空桶,未发现上述报告批次产品,当事人说明上述批次产品除被抽检的18桶,其余的20件(6桶/件)全部卖给了广东王大嘴商行,并提供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投配料记录、成品入库台账、成品检验报告、销售清单。现场检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4月1日汇报领导后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有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根据《晋江市质量计量检测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0062),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麦丽素代可可脂巧克力(净含量:128克,生产日期:2024/12/13)进行简单随机抽样检验,批量18桶,样本量18桶,净含量标注检查结果为“合格”;净含量检验结果:“平均实际含量”为117.38g、“标准偏差s”为/、“修正值F×s”为/、“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117.4g、“T1类短缺商品的数量”为13、“T2类短缺商品的数量”为5,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收到本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上述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及复检。 当事人共生产了23件(规格:128g*6桶/件)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0062)批次麦丽素代可可脂巧克力产品,销售价24元/件(4元/桶),其中18桶(3件)用于抽检(当事人未收取样品费用),其余产品(20件)销售给广东王大嘴商行。本案货值金额552元,违法所得480元。 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发现系因工作人员秤重时未去除麦丽素的内膜重量导致。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2、处以罚款490元。
49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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