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鸡东县东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宝金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321MA1CMWXT4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三委化建综合楼1单元2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26
(2022)黑0321民初10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鸡东盛博文化用品商店
鸡东县东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鸡东县宏达物业
鸡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7
2022-04-07
(2022)黑0321民初105号之一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鸡东县盛博文化用品商店、鸡东县东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4
2021-11-09
(2021)黑0321民初230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鸡东县盛博文化用品商店、鸡东县东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文综罚字﹝2023﹞第02号
2023年7月17日 14时10分至15时05分鸡东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欧祥斌(08060121004)王彬(08060121011)王宇宏(0806012101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鸡东县东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库区鸡东县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银东村侵华日军军营旧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鸡东县东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企业): 一、改变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 二、在鸡东县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内存放炸药。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同时对该企业下达了编号为(鸡)文综改字〔2023〕02-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鸡)文综调通字〔2023〕02-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7月19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1983年鸡东县化建公司租用该房屋(银东村侵华日军军营旧址)作为库房存放炸药,后化建公司几次变更,炸药始终在此库房(银东村侵华日军军营旧址)存放,2015年该房屋(银东村侵华日军军营旧址)公布确定为鸡东县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2021年7月公司更名为鸡东县东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该企业在此房屋(银东村侵华日军军营旧址)存放炸药至今。 2021年7月29日,鸡东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库区(银东村侵华日军军营旧址)进行了第一次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鸡东县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银东村侵华日军军营旧址)内存放炸药,该企业的行为对文物保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鸡东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鸡)文综改字〔2021〕文物-01号---(鸡)文综改字〔2023〕文物-02号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搬出)至今。(该企业以搬迁库房选址需要时间为由至今尚未落实责令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鸡东县人民政府文件》鸡政发〔2015〕49号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鸡东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同日在鸡东县政府网公布) 2、编号为(鸡)文综检(勘)字〔2023〕第02-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2023年7月17日14时10分至15时05分执法人员对鸡东县东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库房(银东村侵华日军军营旧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库房内存放炸药。编号为(鸡)文综检(勘)字〔2023〕第02-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明截止到2023年8月8日鸡东县东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库房内炸药仍未搬出。 3、该企业库区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4张,证明检查现场主要情况。 4、对鸡东县东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智民、法人黄宝金及受委托人李宝军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企业在鸡东县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银东村侵华日军军营旧址)内存放炸药的情况属实。 5、鸡东县东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鸡东县东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民爆物品经营单位,法人为黄宝金。 6、鸡东县东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法人黄宝金、受委托人李宝军及办公室主任张智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检查确认:1、鸡东县东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将鸡东县国有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银东村侵华日军军营旧址)作库房使用的情况属实。 2、鸡东县东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在鸡东县国有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银东村侵华日军军营旧址)内存放危险品(炸药及雷管)的情况属实。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依据《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存放危险品、爆炸品或进行其他威胁文物安全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当地有关部门给予两万元以下罚款及其它行政处罚。 结合《黑龙江省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序号37:违法行为(七);行政处罚依据:《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存放危险品、爆炸品或进行其他威胁文物安全活动的。情节和后果:一般“尚未破坏历史风貌和损坏文物本体,可以限期改正等情节。”处罚幅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予以制止,限期解决并处五仟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予以合并处罚。 经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限期15日内将危险品从鸡东县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银东村侵华日军军营旧址)搬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在限期内将危险品(炸药及雷管)搬出。如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鸡东县人民政府或鸡西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鸡东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8月28日
5000.00元
鸡东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