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清婕翔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红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EE4EH2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紫月东路3号四季友农贸市场2-4号(自主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4〕574号
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紫月东路3号四季友农贸市场2-4号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向潜江市老新镇文安集贸市场经营户程龙玉销售了1箱标称配料为牛副的速冻肉类食品,销售价格为1040元/箱,该速冻肉类食品标称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3日、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商为荆州市娥巴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
2024年9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的冷库内发现标称漯河铭诚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7日、保质期为密封储存12个月、净含量为5kg的“食用火锅牛油”1箱,以及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4日、保质期为12个月、重量为计量的昊宇星灿牌“半成品预煮(去骨)猪头肉”1箱,已超过保质期。同时发现标称天门佩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1箱“开边猪手”未标明生产日期。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用火锅牛油”和“半成品预煮(去骨)猪头肉”以及无生产日期的“开边猪手”进行了现场销毁。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食用火锅牛油”是2024年5月从武汉市白沙洲的供应商处购买,购进价格为40元/箱,数量2箱;“开边猪手”是2024年8月从武汉市白沙洲的供应商处购买,购进价格为100元/箱,数量2箱;“半成品预煮(去骨)猪头肉”是2022年12月在武汉市白沙洲的供应商处购买,购进价格为80元/箱,数量2箱;配料为“牛副”的“速冻肉类食品”是2024年5月从荆州的供货商处购买,购进价格为1000元/箱,数量2箱。
至案发,“食用火锅牛油”已销售1箱,销售价格为45元/箱,“开边猪手”已销售1箱,销售价格为110元/箱,“半成品预煮(去骨)猪头肉”已销售1箱,销售价格为90元/箱,配料为“牛副”的“速冻肉类食品”已销售2箱,销售价格为1040元/箱。由于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只能确定其中1箱配料为“牛副”的“速冻肉类食品”在过期后销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2、处罚款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
2、处罚款13000元。
以上二项合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
2、处罚款19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9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2
潜江市监处罚〔2023〕441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紫月路北侧6号四季友农贸市场2-4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3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散装冷冻牛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本局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当罚〔2023〕23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4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
2023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冷库中发现八箱冷冻熟制牛肉、牛肚,当事人采购该食品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从湖北展赫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冷冻熟制牛肉、牛肚各5箱,采购价格分别为760元/箱、650元/箱,随后以790元/箱、680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各售出1箱,获利60元。该批次冷冻熟制牛肉牛肚的货值金额为7350元。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湖北展赫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单》,以及湖北展赫食品有限公司卤肉产品外包装照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3000元。
13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