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兴安盟京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玉力注册资本:2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00MA0Q3M3J1Q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街新世纪小区4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6
(2025)内2224民初1278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
刘**,张*,兴安盟京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突泉县人民法院
2
2024-04-24
(2024)内22民终10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科尔沁右翼前旗阿力得尔兴通建筑工程服务队
兴安盟京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2224环罚﹝2023﹞5号
一、违法事实 2023年9月12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2年7月3日开始在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六户镇永合村建设混凝土搅拌站,检查时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属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中1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玖拾叁元贰角陆分(¥4393.26元)。
4393.26元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