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530111MAC9F945X4(警协新能源汽车服务(云南)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MAC9F945X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世纪城社区居委会世纪金源购物中心停车场L层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5〕689号
经查,当事人在世纪城片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1月至10月及后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2025年4月份按照0.6元/度收取电费,比公示多收0.09元/度,经查,当事人以0.6元/度价格共收取18600度电的电费共计11160元。共计多收167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官市监责改【2025】000487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将多收的价款退还消费者。该公司积极配合已完成大部分多收费用的退还工作,共计退款1426.97元(附退款明细),剩余部分247.03元,因系统技术原因,暂无法退回。对该部分进行没收,违法所得247.03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多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7.03元;
二、 罚款15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747.03元(壹仟柒佰肆拾柒元零叁分正)上缴国库。
15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